购买二手车遭欺诈 消费者获三倍赔偿

(河南法制报全媒体记者张东特约记者李梦华通讯员周杨)在商业日益发达的今天,商家信誉已是消费者购买商品的首要考虑因素,“诚信”二字应是商家安身立命、获取利润的首要选择。近日,开封市尉氏县法院判决一起二手车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对不诚信商家欺诈行为作出了“退一赔三”的判决。

2018年初,王某在开封市某汽车销售公司看中了一辆二手小型汽车,商家承诺车况良好,无重大质量问题,双方便签订了二手车买卖合同,并进行过户登记。不久,王某在为车辆保养时发现该车有大量被水浸泡的痕迹,立即向商家询问情况,商家坚称该车绝不是泡水车。后王某委托鉴定机构对该车进行鉴定,鉴定意见显示该车发动机舱、工作台、车身底板、座椅、内饰、后备箱、车顶均有泡水后残留痕迹,确为泡水车。王某再次找到商家要求退款并赔偿,商家予以拒绝,遂王某诉至尉氏县法院,要求退还购车款,并赔偿三倍购车款和车辆鉴定费、保养费。

经审理,该院认为王某与开封市某汽车销售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双方签订的二手车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该公司作为商家,应当在王某购车前将真实车况予以告知,却在隐瞒这一事实的情况下,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该行为侵犯了王某的知情权,构成欺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该院判决开封市某汽车销售公司退还王某购车款4.5万元,赔偿王某购车款三倍损失13.5万元,赔偿车辆鉴定费及保养费共计3500元。判决作出后,开封市某汽车销售公司不服,上诉至开封市中级法院。在二审中,法院认为本案涉案车辆不仅存在内部不易直观发现的泡水痕迹,在玻璃升降器、安全带、天窗玻璃框架等处也能明显看到泡水痕迹、残留水渍及泥土;作为有销售二手车资质的经营企业,对显而易见的车辆瑕疵理应予以重视且知情,在王某与公司交涉后,该公司仍否认车辆系泡水车,一审法院据此认定某公司存在欺诈事实清楚,处理并无不当,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发布于 2025-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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