忍无可忍,盈科律所起诉盈科法律咨询公司,法院判了
编者按:判决书文本来自软件根据判决书图片提取,可能因此出现错别字,跟原判决书无关,应以判决书原文为准,本文仅供学习参考。为方便阅读,本文对原判决段落进行了重新划分。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京73民终1059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盈科(广州)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东郊工业园路建工路8号3楼自编C199号(仅限办公)。
法定代表人:薄金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哲臻,上海昌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正大中心2号楼19-25层。
负责人:梅向荣,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丹丹,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莺琼,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盈科(广州)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简称盈科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简称盈科律所)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京0105民初55656号民事判决(简称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3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上诉人盈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哲臻,被上诉人盈科律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丹丹、张莺琼于2023年4月21日到庭接受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盈科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盈科律所的全部诉讼请求,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被上诉人盈科律所答辩称:一、被上诉人于2001年开始使用“盈科”标识,“盈科”系被上诉人最早用于“法律服务”等服务项目上,经过被上诉人二十多年的使用,在行业内已具有极高知名度,被上诉人经许可使用第13974639号“盈科”商标,上诉人在相同、类似服务上使用与被上诉人“盈科”相同/近似的商标,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上诉人系构成与被上诉人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的普通侵害商标权行为,无需使用跨类保护,且本案中被上诉人未主张驰名商标,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以驳回。
二、上诉人将被上诉人的“居科”字号/商标标识用在其字号中,易引人误以为双方有关联关系等特定关系,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四项规定,上诉人构成不正当竞争。三、经济损失部分,被上诉人主张法定赔偿,上诉人盈利与否与本案无关。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无异议,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盈科律所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盈科公司立即停止在“法律服务”等经营活动中使用与盈科律所第13974639号“盈科”注册商标相同/近似的“盈科法务”等商业标识的侵害盈科律所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判令盈科公司立即停止在“法律服务”等经营活动中使用含有“盈科”的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向主管机关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包含“盈科”字样:3.判令盈科公司赔偿盈科律所经济损失300万元及合理开支5万元,共计305万元:4判令盈科公司在《》《中国知识产权报》及其官网、微信公众号、微博、抖音上刊登澄清声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的举证及当庭陈述,一审法院确认如下事实:
一、关于盈科律所名称及权利商标的事实2001年8月14日,盈科律所经批准成立。
2015年2月28日,北京盈天科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经核准注册第13974639号“盈科”商标,核定使用服务项目为第45类调解:仲裁:知识产权咨询:版权管理:知识产权许可;法律研究:诉讼服务;计算机软件许可(法律服务):域名注册(法律服务):替代性纠纷解决服务。注册有效期至2025年2月27日。
2015年2月28日,北京盈天科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甲方)与盈科律所(乙方)签订《注册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约定:甲方以普通使用许可的方式,由甲方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第13974639号“盈科”商标许可乙方使用,甲方可自行使用也可另行许可他人使用该商标。在商标注册之日起至商标有效期到期之日止,乙方有权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发生的侵犯本合同项下乙方的商标许可使用权的行为以乙方的名义采取法律途径维权并获得赔偿。
一审诉讼中,盈科律所提交百度百科、搜狗百科、上海律师协会、深圳特区报、中国网财经、广州律师协会、北京律师网、微博、网易等网页,用以证明盈科律所具有极高的社会知名度,盈科律所及其各地分所曾经获得上海市文明单位、首届知识产权梧桐金奖、辽宁省优秀律师事务所、ALB2019年亚洲最大50家律所号等荣誉。
二、关于盈科公司使用相关名称的事实
盈科公司系于2019年7月12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经营范围为法律咨询(不句括律师事务所业务):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商务代理代办服务:破产清算服务;商标代理;知识产权服务等。
盈科法务(深圳)有限公司(简称盈科深圳公司)系于2019年8月12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股东为盈科公司,经营范围为法律咨询:商品信息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市场调研服务:电子商务信息咨询:商标代理:受委托依法从事清算事务:从事广告业务;企业登记代理业务;知识产权代理等。盈科深圳公司于2022年5月30日经核准注销。
另查,截至本案一审判决作出之日,抖音平台存在“盈科法务”账号,显示开办人为盈科公司:网站仍可登陆;微博平台存在“盈科法务YINGKE”账号,显示开办人为盈科公司;微信平台存在“盈科法务”账号,显示账号主体为盈科公司。
一审法院认为,因盈科公司的被诉行为持续至今,故本案适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进行审理。
一、关于侵害商标权问题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容易导致混淆的。盈科律所系第13974639号“盈科”商标的授权使用人,并享有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维权的权利。
因此,盈科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中使用“盈科法务”等标识,系在与第13974639号“盈科”商标核定使用的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使用与其近似的商标,足以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违反了商标法的有关规定。盈科律所有权要求盈科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二、关于不正当竞争问题
《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实施下列混淆行为之一,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予以认定:(二)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
本案中,盈科律所主张盈科公司将其经授权使用的“盈科”商标及企业名称中的“盈科”字样用作盈科公司企业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在案证据,盈科律所成立以后,经过持续广泛的使用,“盈科”字样已与盈科律所建立稳定的对应关系,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属于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且盈科律所系“盈科”商标的授权使用人。盈科公司的企业名称中包含“盈科”字样,足以引人误认为与盈科律所具有商业联合、许可使用等特定联系,已达到“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程度,盈科律所有权据此要求盈科公司停止使用盈科公司现企业名称。盈科律所要求盈科公司停止使用含有“盈科”字样的企业名称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盈科律所要求盈科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的诉讼请求,《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句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规定,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盈科律所未举证证明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一审法院根据盈科公司的侵权行为情节并结合全案证据,综合考虑权利商标的知名度、盈科律所可能遭受的损失、盈科公司可能获得的利益、盈科律所因侵权行为受到的商业信誉损失、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范围、后果、盈科公司的过错程度等因素,对赔偿数额予以酌定。盈科律所因盈科公司的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委派律师出庭参加了诉讼,但盈科律所未就律师费的实际发生提交证据,一审法院对相关主张不予支持。盈科公司的混淆行为给盈科律所造成了不良影响,一宙法院对盈科律所要求盈科公司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一并予以支持,但消除影响的方式应当与侵权范围相当,一审法院予以部分调整。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如下:
一、自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盈科公司停止在法律服务经营活动中使用侵害盈科律所商标权的含有“盈科”的标识的行为;
二、自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盈科公司停止使用含有“盈科”字样的企业名称,并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手续,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盈科”字样:
三、自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盈科公司赔偿盈科律所经济损失30万元;
四、自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盈科公司在其设立的网站()以及其在微信公众号、微博、抖音平台上设立的账号上刊登声明,消除对盈科律所造成的影响(内容须经一审法院审核,逾期不履行,一审法院将择要公布判决书主要内容,费用由盈科公司承担);
五、驳叵盈科律所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一致,本院对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盈科律所经许可使用第13974639号“盈科”注册商标,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维权,故盈科律所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本案中,盈科律所系第13974639号“盈科”注册商标的被授权人,且盈科律所成立以后,经过持续广泛的使用,“盈科”字样已与盈科律所建立稳定的对应关系,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属于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盈科公司的企业名称中包含“盈科”字样,足以引人误认为与盈科律所具有特定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盈科律所有权要求盈科公司停止使用含有“盈科”字样的企业名称。上诉人盈科公司关于其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规定:“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在盈科律所未举证证明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的情况下,一审法院根据盈科公司的侵权行为情节并结合全案证据,综合考虑权利商标的知名度、盈科律所可能遭受的损失、盈科公司可能获得的利益、盈科律所因侵权行为受到的商业信誉损失、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范围、后果、盈科公司的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经济损失的金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盈科公司主张一审判赔金额过高的上诉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判决对于本案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裁判结果正确。上诉人盈科公司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上诉人盈科(广州)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推荐阅读
-
2025斯巴鲁森林人评测——另类抢眼
2025斯巴鲁森林人首次试驾评测概括仍然是该领域最佳车型之一的抢眼选择。彻底的重新设计在很大程度上不符合斯巴鲁的风格,而森林人的新外观与其前身却有着很大的不同。就造型而言,它仍然算不上惊艳——无需仔细观察就能看出福特的影子——但这个品牌的最新版本看起来几乎与之前的版本完全不同。或者更早之前的版本。或...
-
中国移动5G FUN映厅发布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北京(中青报·中青网见习记者韩飏)今天,“5G观影未来同屏”为主题的中国移动5GFUN映厅发布暨首发影片上线仪式在京举行。依托中国移动魔百和1.6亿用户规模优势及5G技术优势,中国移动5GFUN映厅将为广大用户提供更宽更广的观影渠道,为实现乡村振兴和满足人民美好生活贡献力量,同时以5...
-
7个多的JEEP指南者,家用你觉得怎么样?#家用代步车...
Jeep指南者加享版。7个多就能买到一台吉普车你觉得怎么样?这是一台18年上牌的吉普指南者加享版,1.4T搭配7档双离合变速器,百公里油耗8升左右。这是置换回来的车,朋友们这车原版只有外观的擦挂补漆,实表6.8万公里。内饰和座椅的成色非常的不错,只有这个方向盘,原车主包了方向盘套,这个地方被腐蚀了,...
-
新车 | 售17.79万元起,斯柯达新款柯迪亚克上市,配置升级
文:懂车帝原创史景旭[懂车帝原创产品]日前,我们从上汽大众斯柯达官方获悉,2021款柯迪亚克上市。新车共推出5款车型,其中3款5座版、2款7座版车型,市场指导价格区间17.79万-24.79万元。作为年款车型,新车由老款车型的7款减少到5款,并对配置进行了升级。配图位2021款柯迪亚克TSI3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