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斯拉把“特斯拉二手车”告了,法院:判赔30万元

特斯拉公司起诉长沙二手车行

特斯拉公司在运营中发现,长沙有家公司打着自己的旗号卖车。这家名为“特斯拉二手车”的门店,在门头、门口宣传海报、内部装饰墙面处,大量突出使用了特斯拉公司的商标标识,还在海报上使用“全国唯一特斯拉二手车连锁专营”等宣传语,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特斯拉公司认为,“特斯拉二手车”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和著作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2022年8月1日,该公司将“特斯拉二手车”起诉至天心区人民法院。

法院:构成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服务相同及近似与否应当充分考虑原告商标的较高知名度,被告作为二手车销售商,其所提供的二手汽车销售服务与原告商标核定的服务类别以及原告商标核定的电动车辆、电动运载工具等商品类别相比,在服务内容、消费对象、销售方式、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可认定为属于类似服务以及商品与服务之间的类似。

商标权和著作权属于不同法益,原告同时主张两种权利并不构成竞合,均可予以评价,被告行为系对原告作品著作权中复制权与署名权的侵权。

除颜色外,被控侵权标识“特斯拉”整体无差别,构成相同;被控侵权标识“特斯拉”字样与原告商标无差别,构成相同;被控侵权标识“TESILA”与原告商标相比多一个字母“i”,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构成近似。

被告大量突出使用涉案标识,会让消费者对销售者与商标权人身份关系的混淆,并非简单地指示商品销售服务。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商标权人与销售商在销售环节的横向竞争,损害商标权人的利益,亦不符合商业惯例,不具有合理性。

被告将原告有一定知名度的注册商标及企业字号核心要素“特斯拉”作为企业字号,主观上显然具有攀附特斯拉品牌已建立声誉的故意。同时,进行“全国唯一特斯拉二手车连锁专营”宣传,容易引人误解。所以,被告的行为会导致消费者混淆或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官:应规制混淆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行为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创谷人民法庭庭长彭丁云表示,本案典型意义在于商品销售者提供二手正品商品销售服务中,如何避免侵害他人商标权益。

本案中,被告作为原告品牌二手车的销售者,同时在销售场所不同区域使用数个与原告商品及服务商标相同及高度近似的标识,已经超出了合理使用界线,凸显了其企图混淆服务提供者的主观故意。对于这些混淆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行为不加以规制,二手商品销售市场将形成混乱,尤其是对于具有相当科技含量且商品质量难以区分而高度信赖生产者的二手商品,影响更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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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25-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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