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6.8万元买了一辆原价40多万元的车,到手几个月被开走,威信法院判了

生活中

抵押车因良好的车况和低廉的价款

会吸引大部分人的关注

殊不知“抵押车”便宜的背后

潜藏着风险

近日

威信法院

审结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王某想购买一辆车

听说抵押车价格很便宜

他以6.8万元的价格

从某二手车行购买了

一辆原价40万余元的车

王某在明知车辆所有权系郭某的

车辆属于抵押车的情形下

仍与二手车行签订买卖协议

王某在使用几个月后

该车辆被郭某开走

王某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

请求法院解除双方之间的《买卖协议》

并要求车行退还购车款

法院审理认为

双方之间签订了买卖协议,并将车辆交付使用和支付价款,双方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现该车辆被所有权人拖走,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合同自然解除。那么对于购车款6.8万元应当作为王某的损失,应当按照过错责任及受益情况分担。二手车行从其取得涉案车辆过程和支付价格可知该车并不是登记的抵押权人或者所有权人转卖,该车存在交易风险,应负主要责任;王某在明知该车辆存在权利瑕疵的情况下,仍与被告交易,也应负一定责任。综合双方的过错程度,并结合王某使用车辆四个月的情况,法院酌定该购车款由车行返还70%,王某自行承担30%。

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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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丨尹婕

校对丨龙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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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25-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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